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3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015025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)本(109)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,旨揭事項請各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: |
(一) | 公務人員、聘僱人員及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:依本(109)年1月31日府人訓字第1090017893號函辦理。 |
(二) | 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: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規定辦理。 |
三、 | 另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,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。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,且學校學生密集,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,自中港澳入境者,依109年1月30日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,相關補充規定如下: |
(一) | 中港澳入境(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)之教師,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,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,核給公假。 |
(二) | 中港澳入境(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)之教師,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14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期間,得以病假登記,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,亦不列入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」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。 |
四、 | 各學校應隨時依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武漢肺炎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所定介入措施、方式,以及教育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配合疫情所為之規範,辦理教職員工差勤管理事宜。 |
五、 | 檢附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表1份供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