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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,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、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,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。
三、 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,發布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。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9708號函,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,需參酌教育部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規範辦理等內容,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,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,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9708號函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四、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,其調查程序,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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