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 |
次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:「(第1項)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,其組成方式如下:一、當然委員:(一)校長一人。…。(二)家長會代表一人。(三)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。…。二、選舉委員:由全體專任教師選(推)舉之。(第2項)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,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/2。…。(第5項)本會委員之總額、選舉與被選舉資格、…,應由學校訂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」,未規範教評會委員中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須未兼行政職務身分之教師始可擔任。另就擔任教評會委員之被選舉資格業已授權學校訂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