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 |
(一) | 修正第3點第3款第6目:原規定僅納入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為補助對象,考量各機關學校以契約進用人員類別不同,爰修正補助對象為契約進用之按月計酬人員(含代理人員),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。另增列同一年度健康檢查補助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。 |
(二) | 修正第3點第3款第7目:因應行政院113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,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」名稱為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」,並將「臨時人員」名稱修正為「約用人員」,配合修正本點規定。 |
劉軒